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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45章 礼教之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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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品:重生之吴霸春秋 | 作者:迷惘的小羊羔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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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“好!”

    “彩!”

    稷下学宫的辩论广场之上,叫好喝彩之声不断。www.luanhen.com

    在所有罪行当中,最严重的莫过于谋逆之罪,这可是要诛九族的。

    难道,这样的罪行,儿子都不能向官府告发?

    左丘明想了一下,便道:“谋反、大逆及谋叛以上,皆为不臣,故子孙告亦无罪。”

    “但,凡子孙告祖父母、父母者,属于不孝,应杖一百,徒三年,诬告者绞。”

    “至于盗窃、抢劫之类罪行,子孙不应告祖父母、父母!”

    那士子质问道:“若祖父母、父母犯下杀人之罪,子孙也不该告发吗?”

    “应予以规劝,这是子孙的本分。若规劝过后,祖父母、父母仍不改过,仍不去自首,子孙就应该告发。”

    “好!”

    “善!”

    一众士子纷纷赞同。

    那士子也朝着左丘明行了一礼,道:“先生所言,在下附和。”

    在“干名犯义”的事情上,到这里就能确立了。

    子孙告发祖父母、父母的确属于“不孝”,但是隐瞒不报的话,一样是属于犯罪行为。

    由于吴国存在连坐制度,所以对待这种事情尤为严苛。

    邓析又站在了辩论台之上,朗声道:“二三子,我大吴有着完善的养老制度。养老敬老,对于孤寡老人有养济院,若家中有老人者,主动赡养的子孙,还有一定补贴。”

    “然,徒流罪犯家有祖父母、父母年老或疾病而无其他男丁侍养者,是否停止或免除刑罚的执行,返家侍养其亲?”

    “请二三子各抒己见!”

    这就是“存留养亲”的问题了。

    在这个事情上,士子们不由得交头接耳,窃窃私语起来。

    人都是感情动物。

    对待老人,何以“子欲养而亲不待”?

    就算是罪犯,也应该网开一面,准许罪犯主动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。

    左丘明站了起身,朝着四方台上的庆忌躬身行礼道:“我认为,子孙必须尽养老送终的义务!”

    “曲法伸情,对于身犯死罪,父母、祖父母陷入绝嗣与无人赡养者,应该让他们暂留在家养老送终后再执行死刑或流刑。”

    “具体可以规定:诸犯死,若祖父母、父母六十以上,无成人子孙,旁无期亲者,具状上请,流者鞭笞,留养其亲,终则从流,不在原赦之例。”

    “不可!”

    这时,一名年轻士子站了起来,反驳道:“法不容情!”

    “死缓、流缓,皆不应该。我吴国犯罪,从来就没有祸不及父母妻儿的说法!”

    “似尚无悖于礼教!”

    “犯法便是犯法,绝不能姑息。常言道,子不教,父之过,子孙犯法,祖父母、父母应该承担过失,何有存留养亲之说?”

    左丘明缓声道:“足下所言,大缪也!”

    “存留养亲,合乎孝道,合乎人情,更是我大吴推行的一种仁政!”

    “罪犯要被处死或流放,迟早必有之事,又何必在乎这几年光阴?”

    “哼!”

    那士子冷笑不已,道:“足下简直是胡说八道!”

    “若是死刑犯,准许其存留养亲,岂不是让他多活了几年?”

    “要是按照足下的说法,家有祖父母、父母年老或疾病而无其他男丁侍养者,我若为罪犯,致残于祖父母、父母,多奉养几年、十几年,岂不是能逃避刑罚?”

    “若只是流放之刑还好说,这死刑犯,断然不能准许其存留养亲!”

    “好!”

    ”彩!”

    士子们纷纷拍手叫好。

    吴国重视法治建设,所以普法教育深入民间。

    犯了死罪,就应该处死,而不是判处死缓。

    万一死缓,缓着缓着最后还被减刑,岂不是很荒谬吗?

    因此,在关于“存留养亲”的问题上,吴国最终确立的是,被依法判处徒流重刑应当外遣服役的罪犯。

    如系独子,或虽非独子但家无十六岁以上成年男子,而家中却有年老、残废或者身患重病的祖父母、父母等长辈亲属需要侍奉养老者。

    该犯可不照原判刑罚执行,改处枷号杖责,处罚后返家侍养其亲。

    如果犯了死罪,即使是独子单丁,亲老残疾无人奉侍,也不准留养。

    此外,罪犯原有兄弟过继他人而可以归宗者,或可以另继者,以及忘亲不孝者,被杀之人亦系独子者等,也一概不准存留养亲……

    “那是何人?”

    见到那个年轻士子竟然辩倒了左丘明,庆忌一时间来了兴致,询问道。

    “回禀大王,这是臣的弟子李克。”

    邓析回答道。

    “哦,原来是法家士子,你的高足当真不同凡响!”

    庆忌很是赞赏的点了点头。

    这一次的辩论大会,诸如计然、孔丘、邓析等显学大家,是无论如何是不能上台辩论的。

    因为,庆忌想着多给年轻人一些表现的机会,以便于“继往开来”。

    廷尉邓析再一次登上辩论台,高声道:“无夫奸,即‘奸非’是否应判处刑罚?还请二三子畅所欲言!”

    所谓的“奸非”,就是与未婚女子(或丧偶女子)发生自愿xing行为。

    顾名思义,这种行为的对象都是没有丈夫的女子。

    家族本位,出礼入刑。

    在后来的历史上,历朝历代对无夫奸都是大力惩治的。

    这就是所谓的“礼教之妨”!

    在古代,无配偶的女性与他人通jian,除了对本人的声誉造成影响外,更重要的是该行为会影响父母、兄弟的清白。

    如若已允诺嫁给他人,更是对未来夫家的莫大侮辱……

    对于违反礼教的行为,古代奉行“出礼入刑”。

    简单说,就是一旦违反了礼教,必将受到刑罚,不存在“中间地带”。

    历史上无夫奸长期被视为严重违反礼教的犯罪,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对无夫奸的惩罚。

    “我认为,奸非,无罪!”

    左丘明起身道:“在室之女犯奸,为家门之辱,贻笑于人,其父母视为大耻,其忿怒尤甚于夫之于妻。”

    “在华夏礼教,是为大犯不韪之事!”

    “奸非虽能引起民风之害,然径以国家民风之故,科以重刑,与刑法之理未协。”

    “惟礼教与舆论足以防闲之,即无刑法之制裁,此等奸非行为亦未因是增加!”

    左丘明的主张是显而易见的。

    他认为无夫奸只可通过道德舆论进行教化。

    “好!”

    “彩!”

    士子们纷纷叫好喝彩起来。

    这其中,尤其是儒家士子力挺左丘明。

    为何?

    儒家重视礼教,按理说,对待这种“奸非”之事深恶痛绝。

    但,这个时代的儒生跟后来的儒生不可同日而语。

    此时民风开放,男女大防还没有后世那么严重。

    人们在这种事情上,还是持“中庸”态度的。

    模棱两可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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